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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及该作品其他语种译本的翻译者权利,当涉及将该作品翻译为阿拉伯文时,应当终止;除非该作者或者翻译者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享有该权利的时间,自原作品或者翻译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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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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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可以将本法所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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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处分应以书面形式完成,且所处分的每一项权利均应当明确具体规定,其权利范围、目的、期限和行使地域应予详细说明。未明确约定转让的著作财产权,作者仍为其所有人。著作权所有人对其中一项权利授予许可的,不得认定系对作者就该作品所享有的任何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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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本法所规定的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作者不得实施任何行为,阻碍对作品的已处分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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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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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其作品一项或者多项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获得在金钱或者实物方面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得收入的分配比例计算。作者可根据估算金额或者根据收入分配比例与估算金额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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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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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缔结之后所发生的某些情形,使得本法第150条所涉及的协议从目前看来或者从情势发展看来,对于著作权存在不公平的,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向初审法院起诉,请求在不损害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在协议中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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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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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其作品原件的处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不导致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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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件受让人不受强迫命令以实现作者对该原件的复制、转让或者展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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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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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其将来智力创作成果所作的处分,属于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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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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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者就其已出版的或者交付流通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财产扣押。在作品出版之前其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作品不得进行财产扣押;已经证明该作者生前愿意出版该作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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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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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及其继承人享有永久性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发生取得时效或者转让。表演者及其继承人据此权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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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现场直播或者录制的表演,按其创作方式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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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他人修改、歪曲或者篡改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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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由主管部门行使上述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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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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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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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众传播表演,许可向公众提供、出租或者借阅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及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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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为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收入而将现场表演录制在媒介上或者将之出租,或者向公众广播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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