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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他人修改、歪曲或者篡改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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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由主管部门行使上述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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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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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5
表演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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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众传播表演,许可向公众提供、出租或者借阅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及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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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为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收入而将现场表演录制在媒介上或者将之出租,或者向公众广播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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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达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目的,出租或者出借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或者其复制件;无论该原始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人属于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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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将已经登记的表演向公众提供,以使他人分别在任何地方或者任何时间接收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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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5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各个表演者在一份视听录制品上所录制的表演;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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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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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9
录音制品的录制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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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将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出租、广播,或者以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向公众提供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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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将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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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45
第158条
1702778146
1702778147
广播组织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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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49
1.许可他人使用节目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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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1
2.未经事先书面授权,禁止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包括录制、复制、销售、出租、转播、以任何方式将该广播向公众发行或者传播,包括消除或者破坏对于该广播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比如设置密码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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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
1702778154
1702778155
本法关于作者转让其著作财产权的规定,适用于邻接权人。对于为商业目的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从而已经公开的广播,他人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的,在不损害本法规定的专有权的情况下,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应当只享有一次性获得合理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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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条
1702778158
1702778159
本法所规定的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作者死亡后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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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1
第161条
1702778162
1702778163
合作作品的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最后一位合作作者死亡后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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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5
第162条
1702778166
1702778167
集合作品的作者(实用艺术作品作者除外)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五十年,以较后届满者为准。权利人为法人的,适用本条规定;但是,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限相应适用本法第160条和第16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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