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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照片中显现的人,可以授权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发表照片,即使摄影者不同意发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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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条文适用于所有照片,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完成,包括绘制、照相制版或者任何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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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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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章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若发生侵权行为的,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享有管辖权法院院长可以裁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禁令,或者采取其他相关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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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作出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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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出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并且停止对其的展览、复制或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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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押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及在重版或者复制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物品,只要证明该等材料除用于重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之外别无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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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存在对本法所保护权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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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因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而获得的收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扣押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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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院长都可以裁定由一名或者多名专家作为代表,帮助负责执行程序;并且命令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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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在发布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裁定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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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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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当事人在必要时可于裁定发布或者宣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法院院长提出动议。法院院长可以维持或者撤销该裁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委托一位受托人,负责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重版、使用、展览、制作或者复制。所得收入应交由法院财务,直至本案争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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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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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实施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处以不低于1个月的监禁和5000埃及镑以上1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两者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这并不影响由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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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销售或者出租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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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知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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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知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在国内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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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网络、通信网络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发表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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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为销售或者出租目的而制造、组装或者进口任何设备、工具或者产品,以便操纵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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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恶意消除、破坏或者删改任何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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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侵犯本法所规定任何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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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的不同犯罪行为,应当处以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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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重犯的,应处以不低于3个月的监禁和10000埃及镑以上5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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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裁定没收侵权复制件,以及实施犯罪的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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