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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5 2.停止出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并且停止对其的展览、复制或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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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7 3.扣押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及在重版或者复制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物品,只要证明该等材料除用于重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之外别无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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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9 4.证明存在对本法所保护权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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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1 5.计算因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而获得的收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扣押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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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3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院长都可以裁定由一名或者多名专家作为代表,帮助负责执行程序;并且命令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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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5 申请人应当在发布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裁定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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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7 第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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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9 利害关系当事人在必要时可于裁定发布或者宣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法院院长提出动议。法院院长可以维持或者撤销该裁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委托一位受托人,负责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重版、使用、展览、制作或者复制。所得收入应交由法院财务,直至本案争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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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1 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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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3 任何人实施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处以不低于1个月的监禁和5000埃及镑以上1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两者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这并不影响由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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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5 第一: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销售或者出租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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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7 第二:明知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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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9 第三:明知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在国内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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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1 第四: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网络、通信网络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发表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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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3 第五:为销售或者出租目的而制造、组装或者进口任何设备、工具或者产品,以便操纵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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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5 第六:恶意消除、破坏或者删改任何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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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7 第七:侵犯本法所规定任何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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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9 侵犯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的不同犯罪行为,应当处以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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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1 属于重犯的,应处以不低于3个月的监禁和10000埃及镑以上5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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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3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裁定没收侵权复制件,以及实施犯罪的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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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5 认定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关闭被认定有罪一方当事人用以实施犯罪的企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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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7 本条第2、3款所规定犯罪行为系重犯的,必须强制关闭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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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9 法院应判决将有罪裁判的主文摘要刊载于一份或多份日报上,费用由被认定有罪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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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1 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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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3 案件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适用《仲裁法》(1994年第27号)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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