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8337
第180条
1702778338
1702778339
利害关系当事人在必要时可于裁定发布或者宣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法院院长提出动议。法院院长可以维持或者撤销该裁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委托一位受托人,负责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重版、使用、展览、制作或者复制。所得收入应交由法院财务,直至本案争议作出判决。
1702778340
1702778341
第181条
1702778342
1702778343
任何人实施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处以不低于1个月的监禁和5000埃及镑以上1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两者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这并不影响由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惩罚。
1702778344
1702778345
第一: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销售或者出租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之发行。
1702778346
1702778347
第二:明知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
1702778348
1702778349
第三:明知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在国内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出口。
1702778350
1702778351
第四: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网络、通信网络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发表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
1702778352
1702778353
第五:为销售或者出租目的而制造、组装或者进口任何设备、工具或者产品,以便操纵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1702778354
1702778355
第六:恶意消除、破坏或者删改任何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1702778356
1702778357
第七:侵犯本法所规定任何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1702778358
1702778359
侵犯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的不同犯罪行为,应当处以不同的惩罚。
1702778360
1702778361
属于重犯的,应处以不低于3个月的监禁和10000埃及镑以上5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1702778362
1702778363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裁定没收侵权复制件,以及实施犯罪的工具和设备。
1702778364
1702778365
认定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关闭被认定有罪一方当事人用以实施犯罪的企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1702778366
1702778367
本条第2、3款所规定犯罪行为系重犯的,必须强制关闭该企业。
1702778368
1702778369
法院应判决将有罪裁判的主文摘要刊载于一份或多份日报上,费用由被认定有罪的当事人承担。
1702778370
1702778371
第182条
1702778372
1702778373
案件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适用《仲裁法》(1994年第27号)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02778374
1702778375
第183条
1702778376
1702778377
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录音制品、表演或者广播颁发商业或者专业使用的许可,许可使用费不超过1000埃及镑,由关于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1702778378
1702778379
第184条
1702778380
1702778381
作品、录音制品、已录制之表演以及广播的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应当共同交存1份或最多不超过10份的复制件。主管部长应发布命令,根据每一作品和保存者的特点,确定交存的复制件或等同物的数量。
1702778382
1702778383
未予交存的,不应因此导致本法所规定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受到减损。
1702778384
1702778385
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不违背交存义务的情况下,处以每一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每周1000埃及镑以上3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1702778386
[
上一页 ]
[ :1.70277833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