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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判决将有罪裁判的主文摘要刊载于一份或多份日报上,费用由被认定有罪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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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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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适用《仲裁法》(1994年第27号)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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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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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录音制品、表演或者广播颁发商业或者专业使用的许可,许可使用费不超过1000埃及镑,由关于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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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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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录音制品、已录制之表演以及广播的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应当共同交存1份或最多不超过10份的复制件。主管部长应发布命令,根据每一作品和保存者的特点,确定交存的复制件或等同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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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予交存的,不应因此导致本法所规定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受到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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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不违背交存义务的情况下,处以每一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每周1000埃及镑以上3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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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杂志和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免于履行交存义务,除非该作品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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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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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建立登记簿,对本法所调整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的处分行为予以登记。行政法规应当明确在该登记簿的记录方法,每次登记所交纳的费用不超过1000埃及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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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经完成登记,否则处分行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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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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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交存作品、已录制的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均可以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份证书,所需交纳费用为每一份证书不超过1000埃及镑,具体由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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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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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以销售、出租、借阅或者颁发许可等方式发行作品、已录制的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经营者,应承担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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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主管部门获得经营执照,所需交纳费用由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但不超过1000埃及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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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正规账簿,记录每一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数据以及每年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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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5000埃及镑以上1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且不影响在任何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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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重犯,处以10000埃及镑以上2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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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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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根据与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颁布命令,确定有权执行本法规定的法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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