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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较早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目前的规则也已日臻完善(具体可参看第三卷第二编)。集体管理对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作者议价能力和降低维权费用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只会进一步求助于集体管理模式。传统民法意义上个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向一种更为复杂的集体协商机制转化,作品的利用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体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也更加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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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从1990年制定以来,20年里已经过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改,但相对于已有二百多年历史其间经过几十次修改的法国著作权法来讲,其还是一部年轻的著作权法,如何借鉴世界先进的著作权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的国情结合,是一个摆在每一位著作权人面前的课题。我们将法国的著作权法翻译成中文以方便大家研究,也算是贡献一点绵薄之力,其中1992年颁布直至1998年修订部分由黄晖翻译、郑成思老师审校,1999年至2009年修订部分由朱志刚翻译、黄晖审校,不当之处也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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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晖 朱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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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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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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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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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92-587号法颁布,经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号法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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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部分 文学和艺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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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著 作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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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著作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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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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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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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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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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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包括本法典第一卷及第三卷规定的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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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订有或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不影响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第一款规定的任何权利。除同样的特殊情形外,智力作品的作者为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具有行政属性的公共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兰西银行的公务人员的,他们所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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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作者的作品,根据其身份或管理其职能的法规,无需上级部门事先审查即可发表的,不适用L.121-7-1以及L.131-3-1至L.131-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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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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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任何公开发表,仅仅基于作者构思的实现,即使非完全实现,作品创作即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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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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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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