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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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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对履行职务或者依接收指令创作作品的发表权时,L.111-1条第三款所指公务人员应尊重管理公务人员身份的法规,以及雇佣他的公共法人的组织、运行及业务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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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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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碍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公务利益修改其作品,除非该修改有损其荣誉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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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追悔与收回权,除非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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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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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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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作者有权将其文章和讲话结集出版,或许可他人以此种方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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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对其发表在L.132-35条所指报刊上的作品,作者保留以各种形式许可复制及使用的权利,但根据第一卷第三编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已经转让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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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情况,作者行使其权利需以该复制或使用不至与该报刊竞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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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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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适用何种婚姻制度,发表作品、确立作品使用条件及维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属于配偶中的作者方或权利转移至的另一方,婚约中一切相反条款均归无效。该权利不可归入陪嫁财产、婚姻共同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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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智力作品的使用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而产生的财产收益,才由婚姻制度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因财产收益产生的节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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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3月12日前结婚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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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为家务所作贡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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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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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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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作者的使用权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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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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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尤其是下列方式将作品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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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朗诵、音乐演奏、戏剧表演、公开演出、公开放映及在公共场所转播远程传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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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程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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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传送是指通过电信传播的一切方式,传送各种声音、图像、资料、数据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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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星发送作品视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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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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