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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作者有权将其文章和讲话结集出版,或许可他人以此种方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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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对其发表在L.132-35条所指报刊上的作品,作者保留以各种形式许可复制及使用的权利,但根据第一卷第三编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已经转让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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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情况,作者行使其权利需以该复制或使用不至与该报刊竞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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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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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适用何种婚姻制度,发表作品、确立作品使用条件及维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属于配偶中的作者方或权利转移至的另一方,婚约中一切相反条款均归无效。该权利不可归入陪嫁财产、婚姻共同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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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智力作品的使用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而产生的财产收益,才由婚姻制度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因财产收益产生的节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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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3月12日前结婚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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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为家务所作贡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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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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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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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作者的使用权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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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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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尤其是下列方式将作品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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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朗诵、音乐演奏、戏剧表演、公开演出、公开放映及在公共场所转播远程传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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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程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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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传送是指通过电信传播的一切方式,传送各种声音、图像、资料、数据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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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星发送作品视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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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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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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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卫星远程传送的作品,如从本土向卫星发送,其表演权由本法典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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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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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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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能提供与本法典确保的著作权保护水平相当的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领土向卫星发送的远程传送作品的表演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亦由本法典之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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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国本土的站点同卫星进行的上行发送。在此情况下,可对站点经营者行使本法典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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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未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领土的站点同卫星进行上行发送,但发送是应在本土有主要营业所的视听传播企业的要求,并为其利益或在其控制之下进行。在此情况下,可对该视听传播企业行使本法典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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