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8953
1702778954
颁发L.122-10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协会审批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702778955
1702778956
——会员多样性;
1702778957
1702778958
——管理人的职业资质;
1702778959
1702778960
——为确保管理静电复制权而拟投入的人员和物质手段;
1702778961
1702778962
——所收款项分配方式的公正性。
1702778963
1702778964
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授予和撤销该审批以及依L.122-10条第一款最后一句选择受让协会的具体方式。
1702778965
1702778966
第三章 保护期限
1702778967
1702778968
L.123-1条
1702778969
170277897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71
1702778972
作者对其作品终身享有一切形式的独占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1702778973
1702778974
作者死亡后,该权利由其权利继受人在当年及其后七十年内享有。
1702778975
1702778976
L.123-2条
1702778977
1702778978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79
1702778980
合作作品的起算年份,为最后一个合作作者去世之年。
1702778981
1702778982
视听作品的起算年份,以下列各个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的当年为准: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专门为该作品创作的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作者、主要导演。
1702778983
1702778984
L.123-3条
1702778985
1702778986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87
1702778988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的独占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发表日可以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证据方式,尤其可通过依法缴送的样本确定。
1702778989
1702778990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果分期发表,期限起算的时间为每一部分发表的次年1月1日。
1702778991
1702778992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一个或数个作者为人所知的,其独占权保护期限为L.123-1条或L.123-2条款所规定的期限。
1702778993
1702778994
第一、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创作后七十年内发表的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
1702778995
1702778996
但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在前款所述期限期满后披露,因继承或其他名义而成为作品的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该作品的,自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内,可享有独占权。
1702778997
1702778998
L.123-4条
1702778999
170277900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9001
1702779002
遗著独占权的保护期为L.123-1条所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发表的遗著的独占权保护期,为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
[
上一页 ]
[ :1.70277895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