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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54 颁发L.122-10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协会审批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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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56 ——会员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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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58 ——管理人的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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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60 ——为确保管理静电复制权而拟投入的人员和物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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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62 ——所收款项分配方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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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64 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授予和撤销该审批以及依L.122-10条第一款最后一句选择受让协会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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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66 第三章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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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68 L.1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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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7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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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72 作者对其作品终身享有一切形式的独占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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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74 作者死亡后,该权利由其权利继受人在当年及其后七十年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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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76 L.1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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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78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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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80 合作作品的起算年份,为最后一个合作作者去世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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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82 视听作品的起算年份,以下列各个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的当年为准: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专门为该作品创作的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作者、主要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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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84 L.1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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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86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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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88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的独占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发表日可以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证据方式,尤其可通过依法缴送的样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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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90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果分期发表,期限起算的时间为每一部分发表的次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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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92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一个或数个作者为人所知的,其独占权保护期限为L.123-1条或L.123-2条款所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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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94 第一、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创作后七十年内发表的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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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96 但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在前款所述期限期满后披露,因继承或其他名义而成为作品的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该作品的,自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内,可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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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98 L.1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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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0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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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02 遗著独占权的保护期为L.123-1条所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发表的遗著的独占权保护期,为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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