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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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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的独占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发表日可以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证据方式,尤其可通过依法缴送的样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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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果分期发表,期限起算的时间为每一部分发表的次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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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一个或数个作者为人所知的,其独占权保护期限为L.123-1条或L.123-2条款所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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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创作后七十年内发表的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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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在前款所述期限期满后披露,因继承或其他名义而成为作品的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该作品的,自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内,可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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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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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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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著独占权的保护期为L.123-1条所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发表的遗著的独占权保护期,为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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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04
作品在L.123-1条所规定的期间内发表的,遗著的使用权属作者的权利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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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在该期限届满后披露的,应由因继承或其他名义成为作品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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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著应独立发表,除非其构成已发表作品的一部分。只有在作者的权利继受人对已发表作品还拥有独占权时,遗著才可与同一作者的其他作品一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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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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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0日94-3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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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14
(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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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16
L.1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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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18
(2001年12月3日2001-1135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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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20
(2006年6月23日2006-728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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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022
在L.123-1条规定期间内,未受分居终局判决的在世配偶,无论订有何种婚约,并在其依民法典第756至757-3条和第764至766条就其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之外,可就作者尚未处分的使用权享有用益权。但作者指定有后备继承人的,该用益权应依民法典第913条及以后各条所确定的比例和区别扣减给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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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益权于配偶再婚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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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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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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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死亡后的当年及其后七十年,除去任何受遗赠人及权利继受人,L.122-8条所指追续权由其继承人享有,L.123-6条规定的用益权由配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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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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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继承人和权利继受人权利的1866年7月14日法律赋予作者、作曲者或艺术家的继承人及其他权利继受人的权利,延长一段与1914年8月2日至和平条约签订之日后的年末等长时间的保护。延长保护适用于一切在上述期间终止之日前出版,并在1919年2月3日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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