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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转让时,权利受让人依合同规定的条件、限制及期限代替作者行使已转让的权利并负责报告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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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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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3日2006-346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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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因转让、经营或使用本法典L.112-2条规定的作品最近三年欠付的报酬及收益,作者、作曲者及艺术家可享有民法典第2331条4)及第2375条所规定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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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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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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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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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赋予制作者运用L.331-5规定的技术措施以及使用L.331-11条规定的电子信息的权利,同时需明确每种使用模式的目的,并明确制作者可以获取所述技术措施的实质特征或者制作者为确保作品的使用而实际使用的电子信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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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某些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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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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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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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是指智力作品的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被称为出版人的人转让制作或请人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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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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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作者付费合同不构成L.132-1条意义上的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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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该合同,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向出版人支付商定的报酬,由出版人按合同中确定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制作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品,并负责出版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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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构成由契约、习惯及民法典第1787条及以后各条调整的提供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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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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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担费用合同不构成L.132-1条意义上的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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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该合同,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委托出版人出资按合同中确定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制作一定数量的作品的复制品,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同时双方按约定规定比例分担经营的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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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构成隐名合伙。在不影响民法典第1871条及以后各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由契约及习惯调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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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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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诺授予出版人优先出版明确限定体裁的未来作品的约定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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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就每一体裁,以第一部作品的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五部新作品或该日起作者五年内的全部作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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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在行使被赋予的该项权利时,应在作者将每一作品定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者告知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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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享有优先权的出版人连续拒绝作者按合同规定体裁提交的两部新作,作者立即并自动获得支配其同种体裁的未来作品的自由。但作者在对未来作品收有第一个出版人预付金的情况下,应先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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