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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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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应向作者提交用于证明其账目真实无误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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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未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法官可强令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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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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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2005-845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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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进入司法保护或破产管理程序不导致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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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法典L.621-22条及以后各条继续营业的,出版人对作者所负义务应该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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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商法典L.621-83条及以后各条停止出版企业的,受让该企业之人应承担转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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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停业三个月以上或宣告司法清算的,作者可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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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带回执要求的挂号信告知作者十五天后,清算人才可以依上述商法典L.622-17条及L.622-18条规定的条件,削价出售已制作的存货及兑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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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全部或部分复制品拥有先买权。协商不成的,价格由专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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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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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292
事先未获作者授权的,出版人不得独立于营业资产有偿或无偿,或通过投资入股,将出版合同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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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294
营业资产的转让严重损害作者的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作者可要求赔偿甚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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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296
出版企业之营业资产系合伙经营或属于共有财产的,在任何情况下清算或分立时将资产分给前合伙人或前共有人均不得视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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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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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00
除一般法律规定或前述各条规定的情况外,出版人开始全部销毁复制品的,出版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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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02
在作者催告中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出版人不开始出版的或在脱销后不进行再版的,出版合同自动撤销。
1702779303
1702779304
两次送交出版人的交货订单在三个月内未被满足的,即视为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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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06
除非出版人与作者的权利继受人另有商议,作者死亡后,作品尚未完成的,出版合同就未完成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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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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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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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12
表演合同即智力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授权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其确实的条件表演该作品的合同。所谓表演总合同是指作者职业机构授予演出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表演现有或未来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按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确立的条件,构成该机构的保留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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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14
在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L.13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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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16
L.13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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