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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带回执要求的挂号信告知作者十五天后,清算人才可以依上述商法典L.622-17条及L.622-18条规定的条件,削价出售已制作的存货及兑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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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全部或部分复制品拥有先买权。协商不成的,价格由专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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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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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获作者授权的,出版人不得独立于营业资产有偿或无偿,或通过投资入股,将出版合同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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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资产的转让严重损害作者的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作者可要求赔偿甚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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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之营业资产系合伙经营或属于共有财产的,在任何情况下清算或分立时将资产分给前合伙人或前共有人均不得视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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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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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般法律规定或前述各条规定的情况外,出版人开始全部销毁复制品的,出版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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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者催告中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出版人不开始出版的或在脱销后不进行再版的,出版合同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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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04
两次送交出版人的交货订单在三个月内未被满足的,即视为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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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版人与作者的权利继受人另有商议,作者死亡后,作品尚未完成的,出版合同就未完成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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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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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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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合同即智力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授权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其确实的条件表演该作品的合同。所谓表演总合同是指作者职业机构授予演出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表演现有或未来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按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确立的条件,构成该机构的保留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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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14
在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L.13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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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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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合同以一定期间或向公众传播一定次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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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特别约定独占权,表演合同不授予演出经营者任何垄断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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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者授予的独占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如连续两年中断演出,独占权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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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正式及书面同意,演出经营者不得转移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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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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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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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相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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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以无线电波远程传送作品,不包括通过有线方式传送作品,除非由受益机构同步及完整进行并不得超出商定的地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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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远程传送作品,不包括许可在公共场所传播远距传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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