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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6 通过由新闻公司或其所属或控制的集团出版的在线对外传播服务,发行新闻报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标注该新闻报刊名称的,同样视为在新闻报刊内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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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8 L.13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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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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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2 在满足L.121-8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法典L.7111-3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持续或偶尔参与新闻制作的职业记者或同类人员,与雇主间的协议,导致在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且无论作品是否已出版,记者为完成新闻报刊而实现的作品的使用权排他性地向雇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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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4 L.13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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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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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8 记者作品,在本法典L.132-35条界定的新闻报刊内,在不同媒介上的使用,仅以公司协定、或在公司协定缺失的情况下以劳动法典L.222-1及以后各条规定的任何其他集体协定来确定的时期内的工资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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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0 该时期的确定,尤其要考虑新闻报刊的周期性,以及其内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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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2 L.13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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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4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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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6 超出L.132-37条规定的时期,在新闻报刊内使用作品的报酬,依据公司协定或没有公司协定的依据任何其他集体协定,以著作权报酬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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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8 L.132-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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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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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2 当出版公司或商法典L.233-16条规定的控制它的公司,出版多个新闻报刊时,公司协定可规定该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其他报刊对作品的传播,但前提条件是,这些报刊和原始报刊同属相关新闻类别。该协定界定相关新闻类别的概念或确定每个相关新闻报刊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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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4 在相关新闻类别中使用记者作品的,必须包含明确记者身份的标注,如协定有规定,还应包含明确作品原始发表的新闻报刊名称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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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6 在本法典L.132-35条界定的新闻报刊之外的使用报酬,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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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8 L.13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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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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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2 所有以在初始新闻报刊或相关新闻类别以外使用为目的的作品转让,需作者在单独协定或集体协定中事先明确同意,而且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得损害记者精神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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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4 使用报酬,在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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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6 L.13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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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8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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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0 当固定图像作者是职业记者,其收取该作品使用收益的主要部分,并偶尔地参与新闻报刊的制作时,L.132-36条有关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仅在该作品系由新闻公司定制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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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2 L.121-8条第二款适用于根据本条第一款转让的作品的条件,由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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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4 L.13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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