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9936e+09
1702779936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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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38 (2009年6月19日2009-744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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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40 载体种类、报酬率及支付方式由委员会规定,委员会由一名国家代表主持,组成人员包括:一半是代表报酬权收益人的组织指定的人员,四分之一是代表前条第一款所指载体的生产人、进口人的组织指定的人员,四分之一是代表消费者的组织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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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42 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法令确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委员会发布年报并将其提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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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44 在议定后一个月内委员会主席不要求再议的,其决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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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46 委员会决定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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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48 L.3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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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50 L.311-1条规定的报酬,由本卷中第二编所述一个或多个组织为权利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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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52 报酬由前款所述的组织根据每一作品的个人复制在权利人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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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54 L.3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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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56 (1995年1月3日95-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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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58 (2001年7月17日2001-62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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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0 录音制品的个人复制报酬,一半由本法典意义上的作者享有,四分之一归表演艺术者,四分之一归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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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2 录像制品的个人复制报酬,在本法典意义上的作者、表演艺术者及制作者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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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4 L.311-1条第二款所列的作品的个人复制报酬,由作者和出版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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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6 L.3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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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8 (2001年7月17日2001-62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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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0 录制载体由以下人员购以自己使用或制作的,应返还个人复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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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2 1)视听传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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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4 2)录音或录像制作者及负责为其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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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6 3)之二在数字载体上发表的作品的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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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8 4)负责文化的部长确定的名单上所列的,为帮助盲人或聋者而使用录制载体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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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80 第二编 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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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82 单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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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84 L.3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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