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0086
-由审计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审计法院法官任主席;
1702780087
1702780088
-由行政法院副院长指定的行政法院法官;
1702780089
1702780090
-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最高法院法官;
1702780091
1702780092
-由财政部长指定的财政稽核总局成员;
1702780093
1702780094
-由文化部长指定的文化事务管理稽核总局成员;
1702780095
1702780096
委员会可以要求在以下人员中指定的报告人提供协助: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顾问团的成员;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司法人员;审计法院和地区审计法院分庭的司法人员;财政稽核总局成员和民事管理者机构成员。委员会还可支配公务员,并调用由总裁指定的专家。
1702780097
1702780098
II.-委员会监管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及其控制的分会和机构的管理和财务。
1702780099
1702780100
为此,这些协会、分会和机构的管理者需向该委员会提供协助,向其传递所有文件,并回应所有其为行使职能而必须的信息请求。对涉及信息技术的行动,告知权包含软件和数据的检查,以及为检查需要,而要求通过任何适当的处理将前述软件和数据转录到直接可用的文件中的权利。
1702780101
1702780102
委员会可以要求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的审计员提供被稽查协会的所有信息。对于委员会成员,审计员无需遵守职业秘密准则。
1702780103
1702780104
委员会可现场逐项检查本段第一款所列的协会和机构。
1702780105
1702780106
III.-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稽查委员会向议会、政府和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股东大会提交年报。
1702780107
1702780108
IV.-受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稽查委员会稽查的协会或机构管理者,拒绝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以任何方式阻碍委员会行使职能或故意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金。
1702780109
1702780110
V.-委员会在审计法院场所办公,并由审计法院为其提供文秘支持。
1702780111
1702780112
VI.-行政法院法规确定委员会的组织、运行以及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
1702780113
1702780114
第三编 预防、程序及处罚
1702780115
170278011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702780117
1702780118
第一节 通则
1702780119
1702780120
L.331-1条
1702780121
1702780122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123
1702780124
(2007年10月29日2007-1544法律)
1702780125
1702780126
(2008年8月4日2008-776法律)
1702780127
1702780128
与本法典第一部分规定的执行有关的属于司法管辖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主管法院,但不影响受害人依一般法律的规定向刑事法院起诉。
1702780129
1702780130
正式成立的职业维护组织,可提起诉讼以维护其章程规定的权益。
1702780131
1702780132
根据第二卷的规定,除许可合同有相反的规定,合法独家享有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使用权的受益人,可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须通报制作者。
1702780133
1702780134
可以审理文学和艺术产权的诉讼和请求,包括同时涉及文学和艺术产权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和请求的大审法院由法规确定。
1702780135
[
上一页 ]
[ :1.70278008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