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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形式的信息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用以识别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或节目的所有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或节目的使用方式和条件的所有信息,以及体现全部或部分前述信息的所有编号或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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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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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节 管辖权、构成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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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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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294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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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29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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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是独立的公共机关。高级公署因此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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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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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02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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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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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署确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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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发展对用于提供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的电子通信网络上合法和非法使用具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作品和制品的监控及合法供应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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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用于提供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的电子通信网络上对上述作品和制品进行保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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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和监督著作权或邻接权所保护作品和制品的保护与识别技术措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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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这些任务,高级公署可建议对法律或法规进行任何修订。它可就文学和艺术产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草案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此外,它还可以向政府或议会委员会就其主管领域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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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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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18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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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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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署每年向政府和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对其所开展的活动、任务的执行及其执行方法,以及相关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对其义务和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说明。该报告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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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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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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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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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署下设特委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特委会主席担任高级公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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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高级公署的受托任务将由该特委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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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相关职能时,特委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的成员不接受任何机关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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