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0323
1702780324
L.331-15条
1702780325
1702780326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327
1702780328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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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30
高级公署下设特委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特委会主席担任高级公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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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高级公署的受托任务将由该特委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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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34
在行使相关职能时,特委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的成员不接受任何机关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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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36
L.331-16条
1702780337
1702780338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339
170278034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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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42
高级公署的特委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特委会主席根据法规任命,任期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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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44
1)由行政法院副院长任命的一名行政法院的在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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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46
2)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任命的一名最高法院的在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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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审计法院第一院长任命的一名审计法院的在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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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50
4)由文学和艺术产权高等理事会会长任命的一名文学和艺术产权高等理事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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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52
5)由分管电子通信、消费和文化的各部长的联合推荐任命的三名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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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别由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的两名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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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委会主席将从以上第1),2)和3)点所述的人员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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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58
对于根据第1至4点任命的成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任命候补成员。
1702780359
1702780360
在特委会成员席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特委会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任命新成员,以完成剩余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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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62
成员任期既不可撤销,亦不可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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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64
除辞职外,只有在特委会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认定某成员无法工作时才能终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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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66
L.331-17条
1702780367
1702780368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369
1702780370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法律)
1702780371
1702780372
权利保护委员会负责落实L.331-25条(此规定被宪法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第2009-580 DC号决定裁定违宪)中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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