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0386
成员任期既不可撤销,亦不可续展。
1702780387
1702780388
除辞职外,只有在委员会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认定某成员无法工作时才能终止其职务。
1702780389
1702780390
不得兼任特委会成员和权利保护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1702780391
1702780392
L.331-18条
1702780393
1702780394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395
170278039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80397
1702780398
I.行使下列职务或在过去三年曾行使下列职务的人不得任高级公署成员及秘书长:
1702780399
1702780400
1)受本卷第二编规定管理的公司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1
1702780402
2)从事制作录音或录像制品或出版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的作品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3
1702780404
3)视听通信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5
1702780406
4)提供著作权或邻接权所保护作品和制品使用服务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7
1702780408
5)提供公共在线通信服务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9
1702780410
II.在终止职务后,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将受刑法典432-13条规定约束。
1702780411
1702780412
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第I段中述及的公司或企业参股。
1702780413
1702780414
法规确定每名成员在其接受任命时提交的利益申报的模式。
1702780415
1702780416
高级公署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参与,有关受该成员于作出决议前三年担任职务的企业根据商法典L.233-16条规定所管控的公司或企业的决议。
1702780417
1702780418
L.331-19条
1702780419
1702780420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421
1702780422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80423
1702780424
高级公署各部门受署长管辖。秘书长由署长任命,负责署长管辖各部门工作的运行和协调。
1702780425
1702780426
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的职务不得兼任。
1702780427
1702780428
高级公署应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并制定适用于其成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
1702780429
1702780430
负责高级公署文件指示的报告员由署长任命。
1702780431
1702780432
高级公署可寻求专家帮助。它也可以根据需要向行政当局、外部机构或电子通信网络用户代表协会提供咨询意见,它还可以向这些当局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1702780433
1702780434
在编制当年的财政法草案时,高级公署应划拨必要的资金以完成相关任务。
1702780435
[
上一页 ]
[ :1.70278038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