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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审计法院第一院长任命的一名审计法院的在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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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同等条件下任命候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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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保护委员会成员席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权利保护委员会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任命新成员,以完成剩余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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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任期既不可撤销,亦不可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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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辞职外,只有在委员会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认定某成员无法工作时才能终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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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任特委会成员和权利保护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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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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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94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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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9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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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398
I.行使下列职务或在过去三年曾行使下列职务的人不得任高级公署成员及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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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00
1)受本卷第二编规定管理的公司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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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02
2)从事制作录音或录像制品或出版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的作品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3
1702780404
3)视听通信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1702780405
1702780406
4)提供著作权或邻接权所保护作品和制品使用服务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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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08
5)提供公共在线通信服务的企业的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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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10
II.在终止职务后,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将受刑法典432-13条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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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12
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第I段中述及的公司或企业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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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14
法规确定每名成员在其接受任命时提交的利益申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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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16
高级公署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参与,有关受该成员于作出决议前三年担任职务的企业根据商法典L.233-16条规定所管控的公司或企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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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18
L.33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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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20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421
1702780422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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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424
高级公署各部门受署长管辖。秘书长由署长任命,负责署长管辖各部门工作的运行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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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署成员和秘书长的职务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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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署应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并制定适用于其成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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