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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46 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应在其同用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清晰地述及L.336-3条的规定及权利保护委员会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此规定被宪法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第2009-580 DC号决定裁定违宪)。其还应在同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在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或违反L.335-7-1条规定时可能导致的刑事和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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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48 此外,第一款述及的供应商,应告知新用户及与其续约的用户,关于在线文化内容的合法供应、关于防止不履行L.336-3条所规定义务的安全方法情况,以及关于不尊重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做法对艺术创作更新和文化领域经济的危险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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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50 L.33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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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52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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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54 权利保护委员会可以保留在其行使本小节所赋予的权力期间收到的技术资料(此规定被宪法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第2009-580 DC号决定裁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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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56 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告知权利保护委员会其暂停接入服务的开始日期;委员会应于暂停期结束后删除用户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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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58 L.33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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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60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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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62 高级公署有权制作在本小节规定的程序下的涉案人员的个人资料的自动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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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64 这类处理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保护委员会落实本小节所规定的、所有专属程序、职业维护机构以及权利收取及分配协会向司法当局起诉的通知模式以及L.335-7条第五款所规定的通知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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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66 在咨询全国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的意见后,行政法院通过法规确定本条的实施细则。法规尤其应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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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68 ——登记资料的类别及其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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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70 ——有权接收这些资料的收件人,尤其是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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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72 ——利益攸关者向高级公署行使由1978年1月6日关于信息、档案和自由的第78-17号法律所赋予的查询资料的权利时应当遵守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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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74 L.33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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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76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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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78 行政法院法规确定高级公署的特委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的程序和文件处理规则(此规定被宪法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第2009-580 DC号决定裁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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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80 第四小节 对著作权或邻接权所保护的作品和制品的保护与识别技术措施进行调整和监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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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82 L.33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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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84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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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86 为完成对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的作品和制品的保护与识别技术措施进行调整和监督的任务,高级公署应行使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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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88 1)监督L.331-5条中述及的技术措施,不致因不兼容或不能交互操作,致使在作品的使用中,产生独立于除软件外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表演、录音、录像或节目邻接权权利人明确确定的额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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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90 监督在执行技术保护措施时,不至于剥夺下列例外条款中所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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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92 ——L.122-5条2),自2009年1月1日起3)e,以及7)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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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594 ——L.211-3条2),自2009年1月1日起3)最后一款,以及6)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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