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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数据库内容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实质部分的提取或再次使用,仅以教育和科研说明为目的,并排除任何游戏或娱乐行为,且该提取和再使用的受众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相关的研究人员组成,且说明来源,且该提取和再使用的使用不得涉及任何商业经营,且该使用的酬劳在定额基础上磋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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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违反上述第1)项的条款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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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列例外不得影响数据库的正常使用,亦不得不正当地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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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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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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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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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2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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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1-5条规定的,为防止或限制根据L.342-1条未经制作者授权的数据库的使用而采取的有效的技术措施,受L.335-4-1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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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一款规定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数据库制作人,需在L.331-31、L.331-7至L.331-10、L.331-33至L.331-35和L.331-37条所列条件下,选择切实可用的规定以免这些规定剥夺L.342-3条所列例外情形受益人有效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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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享有包含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措施的L.342-3条界定的例外的权利的争议,由L.331-12条规定的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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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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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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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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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L.331-11条规定的数据库制作者权利制度相关的电子形式信息受L.335-4-2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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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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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70
(1998年7月1日98-536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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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成员国的领土上,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将数据库的有形复制件首次出售后,在所有这些成员国控制该有形复制件转售的权利即告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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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制作者在所有这些成员国控制该数据库或其部分的有形复制件转售的权利,不因数据库的在线传送而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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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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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98-536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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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2-1条规定的权利自数据库制作完毕起生效。该权利于制作完毕之年的次年1月1日起十五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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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数据库被提供给公众的,权利于首次提供之年的次年1月1日起十五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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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保护数据库又有新的重大投资的,其保护于新的投资之年的次年1月1日起十五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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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程序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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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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