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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24 2.本法所称著作仅指个人的智力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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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26 第3条 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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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28 对某部著作的翻译和其他改作,能反映改作人的个人智力创作的,当做独立著作予以保护,但不得损害被改作著作的著作权。对不受保护的音乐著作的非实质改作,不当做独创著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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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30 第4条 汇编著作和数据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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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32 1.多部著作、数据或者其他独立成分的汇编物,基于对其成分的选择或者排列,构成个人智力创作的,是汇编著作。在不损害被汇编的著作的情况下,当作独创著作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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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34 2.本法所称数据库著作,指借助电子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可系统地或者按照一定方法访问其成分的汇编著作。为创作数据库著作或者可能访问其成分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第69条a),不是数据库著作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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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36 第5条 官方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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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38 1.法律、法令、官方公告和通告,以及判决和官方撰写的判决要旨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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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40 2.本条亦适用于为使公众知晓出于官方利益而发表的其他官方著作,但是第62条第1至第3款、第63条第1和第2款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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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42 3.如果私人的标准著作被法律、法令、公告、官方通告指明使用,但未写明相应条款,该标准著作之著作权不受本条第1款和第2款影响。在此情况下,著作人有义务以适当条件授予任何出版人复制与发行其标准著作的权利。第三人取得复制与发行独占权的,亦负有上句规定的向他人授予利用权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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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44 第6条 著作之发表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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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46 1.著作之发表,指经权利人许可后向公众公开提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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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48 2.著作之出版,指经权利人许可后生产的著作复制件以足够数量提供给公众或者进入流通领域。经权利人许可后持续地向公众公开提供美术著作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也视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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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50 第三节 著 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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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52 第7条 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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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54 著作的创作人是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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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56 第8条 共同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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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58 1.数人共同创作一部著作并不可能单独使用各自的创作部分的,即这部著作的共同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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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60 2.发表、使用著作的权利归共同著作人共有;只有经共同著作人同意才可改动著作。一名共同著作人不可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发表、使用和改动著作。对于侵害共同著作权的行为,任何共同著作人均有权主张权利;但是只能为全体共同著作人主张给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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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62 3.共同著作人之间无其他约定的,利用著作获得的收入按照各人参加创作的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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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64 4.一名共同著作人得放弃其使用权份额(第15条),并应当就此向其他共同著作人声明。声明后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共同著作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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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66 第9条 合成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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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68 数名著作人为共同使用其著作而互相联合的,其中任何一名著作人均可要求其他著作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许可其发表、使用和改动该合成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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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70 第10条 著作人或者权利人身份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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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472 1.在已经出版的著作复制件或者美术著作原件上被称为著作人者,如无反证,被视为该著作的著作人;本条亦适用于以假名、艺名公布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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