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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46 第18条 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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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48 展览权,指将未发表的美术著作,或者未发表的摄影著作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展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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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50 第19条 朗诵、表演和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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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52 1.朗诵权,指通过个人演示使公众听到语言著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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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54 2.表演权,指通过个人演示使公众听到音乐著作,或者以戏剧形式公开演示著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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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56 3.朗诵权和表演权包括在个人演示的场所之外通过银幕、扩音器或类似技术设备使公众感知到朗诵、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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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58 4.放映权,指通过技术设备使公众感知到美术著作、摄影著作、电影著作或者科学技术种类的各种表现的权利。放映权不包括使公众感知到广播电视播放的或者公开提供的这类著作的权利(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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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60 第19条a 公开提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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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62 公开提供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访问著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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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64 第20条 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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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66 播放权,指通过例如广播电视的播放、卫星播放、有线播放或者类似技术手段公开提供著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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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68 第20条a 欧洲卫星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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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70 1.卫星播放是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境内发射的,视为仅在该成员国或者缔约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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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72 2.卫星播放既非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也非在协议缔约国向欧洲经济区发射,且不保证1993年9月27日欧盟制定的《关于调整卫星广播及有线转播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规定的指导原则93/83/EWG》(ABl,EG Nr,K 248 S,15)第2章规定的保护水平的,视为在成员国或者缔约国发生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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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74 (1)地面广播电视机构在该国向卫星传送载有节目的信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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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76 (2)不存在第(1)项情况的,广播电视组织在该国设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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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78 在本款第(1)项情况下得向地面广播电视机构,在本款第(2)项情况下得向广播电视组织主张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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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80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称卫星播放,指在广播电视组织控制和负责下,特为公众接收而发生的载有节目信号,并往返于卫星和地面间的连续播送链的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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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82 第20条b 有线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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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84 1.以同步的、不加改动和完整的转播节目方式,通过有线系统或者微波系统再播放(有线转播)已播放的著作的权利,只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本规定不适用于由广播电视组织就其播放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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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86 2.(该款于2008年1月1日修改)著作人将其有线转播权授予广播电视组织,或者录音制作人,或者电影制作人的,有线系统企业对于有线转播同样应当向著作人支付报酬。该获得报酬要求不得放弃;并且只能事先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由其主张。广播电视组织的各种劳资协议、企业协议和共同付酬规定,只有每次有线转播都付给著作人适当报酬,才不违反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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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88 第21条 通过音像制品再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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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90 通过音像制品再现的权利,指借助音像制品使公众感知到朗诵或表演的著作的权利。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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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92 第22条 再现广播电视播放和公开提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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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594 再现广播电视播放和公开提供的权利,指通过银幕、扩音器或类似技术设施使公众感知到基于广播电视播放和公开提供方式再现的著作的权利。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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