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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38 5.为主张针对让与人要求的必要,著作人得要求艺术商或者拍卖商提供让与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让与所得收入的情况。如果艺术商或者拍卖商向著作人支付了其应得的部分,得拒绝告知让与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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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40 6.本条第4、5款的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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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42 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根据本条第4、5款提供的情况的正确性与全面性产生怀疑有根据的,得要求情况提供人在其选择下,允许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情况提供人指定的经济审核员或者宣誓过的会计师,为确定情况的正确性与全面性,在必要范围内审查业务账册或者其他文件。提供的情况经审查证明不正确或者不全面的,审查费用由情况提供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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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44 8.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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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46 第27条 出租与出借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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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48 1.著作人将音像制品的出租权(第17条)授予录音制品制作人或者电影制作人的,出租人对于出租同样应当向著作人支付适当报酬。该获得报酬要求不得放弃;只能事先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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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50 2.通过公众可达机构(图书馆、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原件或者复制件收藏机构)出借本法第17条第2款允许再次发行的著作原件或者复制件,应当向著作人支付适当报酬。上句所称出借,指一定时间内既非为直接,又非为间接营利目的服务的物之使用;本法第17条第3款第2句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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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52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获得报酬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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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54 第五节 著作权中的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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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56 第一小节 著作权的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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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58 第28条 著作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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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60 1.著作权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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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62 2.著作人得通过遗嘱将著作权的行使转让给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2210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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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64 第29条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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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66 1.著作权可因执行遗嘱转让或者在遗产分割中向共同继承人转让,除此之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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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68 2.本法允许利用权(第31条)的授予,债权的授予和使用权的约定,以及本法第39条规定的关于著作人身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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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70 第30条 著作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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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72 如无其他规定,著作人的继承人享有根据本法属于著作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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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74 第二小节 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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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76 第31条 利用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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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78 1.著作人可授予他人单项或全部使用方式的利用著作的权利(利用权)。利用权可作为非独占或独占权,以及受到地域、时间或者内容限制的权利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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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80 2.非独占利用权人有权以被许可方式利用著作,但不排除他人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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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82 3.独占利用权人有权排除一切他人以被许可方式利用著作,并授予他人非独占利用权。著作人得决定保留本人利用的权利。本法第35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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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84 4.(本款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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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686 5.授予利用权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利用方式的,根据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基础的合同目的确定包括何种利用方式。利用权是否授予、涉及的利用权是非独占的还是独占的、利用权和禁止权涉及多大范围、利用权受到何种限制的问题,亦准用上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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