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1923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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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24 1.本法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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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26 (1)在报纸、期刊,以及其他以报导时事为主的印刷品或者其他数据载体上复制与发行在公共集会或者通过本法第19条a或者第20条所称的公开再现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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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28 (2)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在国家、社区或者宗教组织的公开辩论中发表的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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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0 2.汇编物的主要内容为本条第1款第(2)项所称同一著作人的讲演的,不得复制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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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2 第49条 报纸文章和广播电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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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4 1.(第1句于2008年1月1日新制定)本法允许,将单篇的广播电视评论、来自报纸和其他仅报导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及其附带发表的图片,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且未声明保留权利的,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发行,或者公开再现。对于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应当付给著作人适当报酬,除非将数篇评论文章或者文章做简短的摘要,并以概要的形式复制、发行或者公开再现。本获酬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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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6 2.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对现实的综合报导和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广播电视发表的每日新闻不受限制;其他法律规定赋予的保护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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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8 第50条 制作有关时事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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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0 本法允许,为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类似的技术手段,和以报导时事为主的报纸、期刊和其他印刷品,或者其他数据载体,以及电影中制作有关时事的报导,在此目的的需要范围内,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在报导过程中可被感觉到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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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2 第51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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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4 (本条于2008年1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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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6 为引用之目的,只要在此特殊目的范围内利用已发表的著作有正当理由,本法允许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之。本法尤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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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8 (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收录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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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0 (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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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2 (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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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4 第52条 公开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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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6 1.举办活动无营利目的、对参加者不收费、艺术表演人(第73条)在表演或者演示著作时没有其他收入的,本法允许公开再现已发表的著作,但应当支付适当报酬。对于青少年福利救济业、社会救济业、养老院福利事业、监狱福利事业举办的活动以及学校举办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根据其社会或教育目的只能由特定范围的人员参加,本法允许免除付酬义务。活动为第三人营利目的服务的,本条不适用;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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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8 2.本法允许,礼拜仪式、教堂的宗教节日或宗教团体活动公开再现已出版的著作,但是举办人应当向著作人支付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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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0 3.公开戏剧表演、公开提供,或者广播电视播放著作,以及公开放映电影著作,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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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2 第52条a 为课堂教学和科研公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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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4 (第52条a在2012年12月31日过后即不再适用。2006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的期限,通过著作权法2006年11月10日文本和2008年12月7日文本得到延长——见第137条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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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6 1.只要为以下目的需要,并且有理由证明未谋求营利目的,本法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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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8 (1)为学校、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培训或者进修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仅向特定范围的参与课堂教学者,公开提供已发表著作的短小部分、短小篇幅的著作,以及个别的报刊文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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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0 (2)仅为特定范围人的科学研究之目的,公开提供已发表著作的部分、短小篇幅的著作,以及个别的报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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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2 2.只有经权利人许可,才得公开提供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的著作。只有经权利人许可,才得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于电影院通常正式利用起两年之内,公开提供电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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