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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制作独立创作的程序的交互操作性以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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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交第三人,除非这样对于独立创作的程序的交互操作性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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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表现形式实质近似的程序的开发、制作或者市场化,或者用于任何其他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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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1款、第2款只能理解成,其适用既不影响著作权的正常利用,也不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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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f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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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得要求物权人或者占有人销毁所有非法制作、发行或者用于非法发行的复制件。本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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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1款规定准用于仅旨在便于未经许可消除或者规避程序保护机制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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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g 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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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节之规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是保护发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包括保护商业和企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以及债权约定对计算机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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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法第69条d第2款、第3款和第69条e规定相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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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部分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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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定版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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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科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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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不予保护的著作或者文本的版本如果体现了科学整理活动的成果并且实质上有别于至今众所周知的著作或者文本,亦准用第一部分之规定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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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权利属于该版本之编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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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权利于该版本出版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如果该版本在此期间未出版,本权利自制作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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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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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未出版的著作于著作权消灭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以许可方式首次出版者,或者首次公开再现者,享有使用该著作的独占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法适用范围内从未受过保护且著作人死亡超过七十年的未出版的著作。本法第5条、第10条第1款、第15条至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44条a至第63条和第8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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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权利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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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权利自著作出版起,或者其首次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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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照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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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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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片和制成类似照片的产品准用本法第一部分适用于摄影著作的规定,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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