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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74条和第75条所称各项权利自艺术表演人死亡起归于消灭;但是,艺术表演人在此期限之前死亡的,以及本法第82条规定的使用权期限未满的,自表演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数名艺术表演人共同表演的,按照参与表演的艺术表演人中最后死亡者计算。艺术表演人死亡后,权利属于其家属(第6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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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录制、复制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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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表演人享有将其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的独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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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艺术表演人享有复制与发行录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的独占权利。本法第27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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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 公开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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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表演人享有独占权,将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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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提供(第19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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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放,除非其表演以许可方式录制成音像制品,且已出版,或者以许可方式公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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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屏幕、扬声器或者类似技术设备在举行表演的场地之外被公开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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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艺术表演人支付适当报酬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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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表演以许可方式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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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助音像制品公开提供其表演,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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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播放的表演或者基于公开提供再现的表演被公众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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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艺术表演人不得事先放弃本条第2款规定的获酬要求。该要求只能事先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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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第20条b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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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各项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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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表演人得让与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要求。本法第78条第3款和第4款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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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艺术表演人得以其保留的个别或者一切利用方式利用其表演的权利,授予他人。本法第31条、第32条至第32条b、第33条至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准用(后一句于2008年1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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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数名艺术表演人的共同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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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名艺术表演人共同表演,且不能单独使用各自表演部分的,使用权由其共有。任何参与共同表演的艺术表演人不可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使用。本法第8条第2款第3句、第3款和第4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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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产生的各项权利和要求,准适用第74条第2款第2句和第3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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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 对举办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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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人的表演由一家企业举办的,本法第7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句,以及第78条规定的权利除属于艺术表演人外,还属于企业所有人。本法第10条第1款、第31条,以及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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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使用权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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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的,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所称艺术表演人的各项权利自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本法第81条所称举办人的权利自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但是,音像制品在此期间未出版,或者未以许可方式用于公开再现的,艺术表演人的各项权利自表演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举办人的权利自表演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本条第1句或者第2句的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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