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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92 艺术表演人的表演由一家企业举办的,本法第7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句,以及第78条规定的权利除属于艺术表演人外,还属于企业所有人。本法第10条第1款、第31条,以及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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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94 第82条 使用权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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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96 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的,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所称艺术表演人的各项权利自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本法第81条所称举办人的权利自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但是,音像制品在此期间未出版,或者未以许可方式用于公开再现的,艺术表演人的各项权利自表演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举办人的权利自表演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本条第1句或者第2句的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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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98 第83条 对使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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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00 本法第一章第六节规定准用于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的属于艺术表演人的各项权利,和本法第81条规定的属于举办人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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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02 第84条(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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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04 第四节 对录音制品制作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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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06 第85条 各项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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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08 1.录音制品制作人有复制、发行和公开提供录音制品的独占权。录音制品在企业内制作的,该企业所有人视为制作人。本权利不因复制录音制品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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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10 2.本权利得让与。录音制品制作人得以其保留的个别或者全部利用方式利用录音制品的权利,授予他人。本法第31条、第33条和第3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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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12 3.本权利自录音制品出版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录音制品自制作起五十年内未出版,但是以许可方式用于公开再现的,本权利自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录音制品在此期限内未出版,或者未以许可方式用于公开再现的,本权利自录音制品制作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本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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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14 4.(该款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本法第10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一部分第六节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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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16 第86条 分享报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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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18 已出版,或者以许可方式公开提供的录有艺术表演人表演的录音制品用于公开再现该表演的,录音制品制作人有适当分享艺术表演人根据本法第78条第2款获得的报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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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20 第五节 对广播电视企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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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22 第87条 广播电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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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24 1.广播电视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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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26 (1)转播和公开提供其广播电视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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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28 (2)将其广播电视播放录制成音像制品、制作成图片,以及复制与发行该音像制品或者图片,出租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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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30 (3)在只有支付入场费公众方得进入的场所使公众感知其广播电视播放的独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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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32 2.本权利得让与。广播电视企业得以其保留的个别或者全部利用方式利用其广播电视播放的权利,授予他人。本法第31条、第33条和第3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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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34 3.本权利自广播电视播放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本期限按照第69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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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36 4.(该款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本法第10条第1款,以及第一章第六节除第47条第2款第2句和第54条第1款外的各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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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38 5.只要不存在拒绝签约的实质性正当理由,广播电视企业和有线企业互相有义务就本法第20条b第1款第1句规定的有线转播以适当条件签约;广播电视企业的义务也适用于就其自身播放,授予或者让与其的播放权。只要不存在拒绝签约的实质性正当理由,应有线企业或者广播电视企业的要求,有合法权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就有线转播与其共同签约(最后一句于2008年1月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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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40 第六节 对数据库制作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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