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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92 第89条 电影著作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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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94 1.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取得电影著作的著作权的,如有争议,有义务授予电影制片人以各种利用方式利用电影著作及其译本,和其他电影性质的改作或者改动的独占权利。本法第31条a第1款第3句、第4句和第2款至第4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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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96 2.电影著作的著作人事先已将本条第1款所述利用权授予第三人的,仍继续有权将该项权利有限或者无限地授予电影制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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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498 3.为制作电影著作而被利用的著作,如小说、剧本和电影音乐,其著作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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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00 4.将制作电影时产生的照片和摄影著作做电影性质使用的权利,准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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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02 第90条 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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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04 关于利用权转让(第34条)、其他利用权的授予(第35条),以及因不行使权利(第41条)和观念改变(第42条)而产生的收回权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88条第1款和第8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上句规定不适用于拍摄工作开始前的摄制电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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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06 第91条(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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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08 第92条 艺术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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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10 1.艺术表演人与电影制作人约定参与制作电影著作的,在使用电影著作方面有争议情况下,推定授予电影制作人以根据本法第7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句、第78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由艺术表演人保留的各种利用方式利用其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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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12 2.艺术表演人事先已将本条第1款所称权利让与,或者授予第三人的,仍有权在使用电影著作方面将该项权利让与或者授予电影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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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14 3.本法第90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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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16 第93条 制止歪曲的保护,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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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18 1.电影著作和为制作电影而利用的著作的著作人,以及参与电影制作或者为制作电影而利用其贡献的有关的保护权人,根据本法第14条和第75条关于制作和使用电影著作的规定,只能禁止对其著作或者贡献的粗暴歪曲或者其他粗暴损害行为。他们相互间和与电影制作人之间应当互相适当考虑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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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0 2.参与制作电影的艺术表演人逐一署名将过分花费的,则不具署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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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2 第94条 关于电影制作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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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4 1.电影制作人享有复制、发行和为公开上映、广播电视播放,或者公开提供录有电影著作的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的独占权利。电影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任何歪曲和缩短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从而危及其对制品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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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6 2.本权利得让与。电影制作人得授予他人以其保留的个别或者全部利用方式利用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权利。本法第31条、第33条和第3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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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8 3.本权利自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经其许可首次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但是,在此期限内未出版,或者未经其许可公开再现的,本权利自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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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0 4.本法第10条第1款、第20条b、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一部分第六节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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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2 第二节 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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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4 第95条 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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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6 本法第88条、第89条第4款、第90条、第93条和第94条准用于不能作为电影著作保护的连续画面或者连续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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