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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690 6.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无义务提供答复者提供了真实信息的,只在其明知无义务提供答复情况下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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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692 7.对于明显侵权案件,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5条在假处分中命令履行提供答复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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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694 8.向答复义务人或者向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所称人员在答复之前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社会治安诉讼的,只有经答复义务人的同意才可使用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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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696 9.(本款于2009年9月1日修改)只有使用交易数据(电信法第3条第(30)项)才得提供答复的,需要受害人事先提出申请,法庭颁发允许使用交易数据的命令后,方得提供答复。命令的颁布,不按诉讼标的,仅由提供答复的义务人住所、所在地或者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州法院管辖。决定由民庭作出。程序准适用《关于改革家庭财产和自由裁量程序的法律》。受害人承担法庭颁布命令的费用。不服州法院决定的,得上诉。上诉应当在两周内提起。此外,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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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698 10.通过本条第2款及相关的第9款,通讯秘密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0条)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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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00 第101条a 出示和访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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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02 (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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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04 1.有充分可能侵害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者,得由受害人向其要求出示作为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必要根据的原件,或者要求访问由其处分之物。有充分可能以商业规模进行侵权的,该要求还延伸至银行、财务,或者交易文件的出示。如果假设的侵害人主张其信息涉及保密,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案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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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06 2.个案的要求过分的,则排除本条第1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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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08 3.本法允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5条在假处分中命令履行出示原件或者容许访问的义务。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本规定尤其适用于未经对方听证即颁发假处分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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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10 4.民法典第811条,以及本法第101条第8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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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12 5.侵害不存在,或者无此威胁的,假设的侵害人得向提出出示或者访问的请求者,提出由于该请求对其产生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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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14 第101条b 损害赔偿要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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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16 (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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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18 1.如果银行、财务,或者交易文件,或者相关文件由本法第97条第1款规定的以商业规模侵权的侵权人享有处分权,且对实施损害赔偿要求是必要的,不出示或者不访问这些文件将使履行损害赔偿要求产生疑问,受害人还得向侵害人提出出示、或者以适宜方式访问这些文件的要求。如果侵害人主张其信息涉及保密,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案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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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20 2.个案的要求过分的,则排除本条第1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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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22 3.如果损害赔偿之要求显然存在,本法允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5条在假处分中命令履行出示本条第1款所称原件的义务。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本规定尤其适用于未经对方听证即颁发假处分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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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24 4.民法典第811条,以及本法第101条第8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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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26 第102条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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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28 对于侵害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之一提出的要求的时效,准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节的规定。义务人因侵害权利人得利的,准用民法典第8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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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30 第102条a 出自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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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32 (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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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34 出自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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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36 第103条 判决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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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738 (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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