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280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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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08 (2)未经许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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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10 a.在相关信息显示在著作或者其他保护客体的复制件,或者公开再现时出现于著作或者其他客体的情况下,去除或者改动来自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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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12 b.发行、为发行而进口、播放、公开再现或者公开提供权利管理信息已被非法去除或者改动的著作或者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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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14 如果行为不仅仅为行为人本人或者与行为人有关的人员的私人使用,或者类似使用,处以一年以内监禁,或者课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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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16 2.违反本法第95条第3款,为商业目的制作、进口、发行、出售或者出租设备、产品,或者组件的,亦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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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18 3.行为人从事本条第1款的行为系商业性质的,刑事处罚则为三年以内监禁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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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20 第109条 刑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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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22 对于本法第106条至108条的行为只有经告诉才予追究,除非因涉及公众的特别利益,刑事追究部门认为有必要依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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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24 第110条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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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26 本法第106条、107条第1款第(2)项、第108条至第108条b所称犯罪行为的客体得没收。刑法典第74条a适用。本法第98条所称各项要求在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赔偿侵害的规定(第403条至406条c)予以准许的,关于没收的规定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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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28 第111条 判决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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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30 根据本法第106条至第108条b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受害人提出请求并且表明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出根据要求公布判决的命令。公布的方式应当在判决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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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32 第111条a 罚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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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34 1.违章行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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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36 (1)违反第95条a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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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38 a.出售、出租或者超出与行为人有关人员的范围,发行设备、产品或者组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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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40 b.为商业目的占有设备、产品或者组件,或者为其出售或者出租招徕,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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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42 (2)(本项2004年9月1日生效)违反第95条b第1款第1句规定,未提供必要的手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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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44 (3)(本项2004年9月1日生效)违反第95条d第2款第2句规定,未在著作或者其他保护客体上标明或者完全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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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46 2.本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违章案件,课以5万欧元以内罚款,其他案件课以1万欧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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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48 第三小节 关于海关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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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50 第111条b 根据德国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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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52 (本条于2008年9月1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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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54 1.复制件的制作或者发行侵害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且属于明显侵权的,如果不适用《2003年7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海关制止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特定权利的货物和对于明显侵害这类权利的货物采取措施的命令—第1383/2003号(ABl.EU Nr.L 196 S.7)》当时的文本,得经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在进口或者出口时由海关查封复制件。本规定仅适用于和欧洲联盟的其他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协议的其他缔约国进行的设有海关检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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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856 2.海关予以查封的,应当立即通知处分权人以及申请人。复制件的来源、数量和存放地以及复制件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告知申请人;对此,通信和邮政秘密(基本法第10条)受到限制。只要不涉及商业或者企业秘密,应当赋予申请人查看复制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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