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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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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或者章程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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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利用权、许可权或者获酬要求的人员数目的说明,以及关于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与要求的数目和经济意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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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许可之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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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下列情况才可拒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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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与本法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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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证明,根据法律或者章程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人员之一不具备为进行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可靠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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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情况不能指望其真正管理其受托的权利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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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发许可必须说明理由,并且送达该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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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许可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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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下列情况应当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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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第3条第1款所列任何一种拒发许可的原因在监督机关办理许可时未被发现或者事后才出现并且未在监督机关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补足不足之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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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经监督机关警告,该集体管理组织仍一再违犯本法为其规定的某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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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许可必须说明理由并且送达该集体管理组织。撤销决定无更长时间规定的,三个月后无异议,撤销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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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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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之颁发和本法第4条第2款所称已生效的撤销决定应当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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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 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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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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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为基本法所指德国人的,或者欧洲联盟的其他国民的,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其他缔约国国民的,或者其住所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并且除此以外不可能有效管理其权利与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以适当条件管理属于其业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要求。权利人为企业所有人的,该项义务的适用对象,指住所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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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适当维护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共同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关于权利人选举代表和代表的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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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收入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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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规则(分配计划)分配从营业中得到的收入,排除那种任意分配的做法。分配计划所遵循的原则是促进文化上杰出的著作和贡献。分配计划的原则必须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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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后备和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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