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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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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之颁发和本法第4条第2款所称已生效的撤销决定应当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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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 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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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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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为基本法所指德国人的,或者欧洲联盟的其他国民的,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其他缔约国国民的,或者其住所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并且除此以外不可能有效管理其权利与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以适当条件管理属于其业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要求。权利人为企业所有人的,该项义务的适用对象,指住所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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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适当维护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共同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关于权利人选举代表和代表的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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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收入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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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规则(分配计划)分配从营业中得到的收入,排除那种任意分配的做法。分配计划所遵循的原则是促进文化上杰出的著作和贡献。分配计划的原则必须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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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后备和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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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为其管理的权利与要求的权利人建立后备和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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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公布账目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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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后应当立即对该年度提交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年度结算)以及营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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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结算提交时应当清楚、了然,符合账目制度。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应当在附件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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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报告应当反映营业的运行和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介绍的情况应当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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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结算及账目和营业报告应当由一名或者几名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年终结算会计师)检查。年终结算会计师只能由经济检查人员或者经济检查组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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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当书面报告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无不当之处的,检查人员应当以下列文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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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年度结算和营业报告根据我(们)的检查,符合法律与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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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当之处的,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对证明做限制性说明或者拒发证明。年终结算会计师在证明上应当注明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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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体管理组织最迟应当在营业年度结束八个月内将年度结算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届时应当全文登出证明内容。年终结算会计师拒绝证明的,在年终决算上应当特别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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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布账目与检查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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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答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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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就其是否为著作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管理某部著作的利用权,或者许可权,或者获酬要求等问题向每一位提出书面提问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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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强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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