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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为基本法所指德国人的,或者欧洲联盟的其他国民的,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其他缔约国国民的,或者其住所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并且除此以外不可能有效管理其权利与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以适当条件管理属于其业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要求。权利人为企业所有人的,该项义务的适用对象,指住所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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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适当维护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共同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关于权利人选举代表和代表的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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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收入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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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规则(分配计划)分配从营业中得到的收入,排除那种任意分配的做法。分配计划所遵循的原则是促进文化上杰出的著作和贡献。分配计划的原则必须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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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后备和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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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为其管理的权利与要求的权利人建立后备和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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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公布账目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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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后应当立即对该年度提交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年度结算)以及营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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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结算提交时应当清楚、了然,符合账目制度。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应当在附件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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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报告应当反映营业的运行和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介绍的情况应当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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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结算及账目和营业报告应当由一名或者几名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年终结算会计师)检查。年终结算会计师只能由经济检查人员或者经济检查组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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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当书面报告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无不当之处的,检查人员应当以下列文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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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年度结算和营业报告根据我(们)的检查,符合法律与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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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当之处的,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对证明做限制性说明或者拒发证明。年终结算会计师在证明上应当注明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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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体管理组织最迟应当在营业年度结束八个月内将年度结算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届时应当全文登出证明内容。年终结算会计师拒绝证明的,在年终决算上应当特别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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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布账目与检查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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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答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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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就其是否为著作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管理某部著作的利用权,或者许可权,或者获酬要求等问题向每一位提出书面提问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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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强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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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就其管理的权利,以适当的条件,向任何提出要求者授予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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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就授予利用权的报酬标准未达成协议,利用人按照其接受的数额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并且虽有保留,但是按照集体管理组织要求支付了超出的数额,或者做了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交存的,利用权视为已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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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共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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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联合会的成员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和贡献,或者根据著作权法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为其管理的权利和要求以适当的条件与该联合会签订共同协议,除非不可期待集体管理组织签约,特别是当联合会的成员极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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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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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与要求提供报酬标准。已经签订共同协议的,协议中的报酬条款视为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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