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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14条第(1)款第1项c列的纠纷,合议建议包括共同协议的内容。仲裁机构只能对从申请审理之年的1月1日起生效的共同协议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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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机构得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临时处理意见。第14条a第2款第3句至第5句和第3款规定应当适用。如无相反意见,临时处理意见在仲裁机构结束审理之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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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机构应将审理过程告知联邦卡特尔局。制止限制竞争法第90条第1款第2句和第2款关于联邦卡特尔局主席不能委托监督机关(第18条第1款)成员作为代表的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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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d 关于有线转播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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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的纠纷准用本法第14条c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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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e 推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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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得推迟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a列所称仲裁程序,直至其根据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c列对与之系属的仲裁程序做出合议建议。推迟期间,本法第14条a第2款第1句和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提出合议建议的期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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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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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授权联邦司法部通过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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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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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仲裁机构成员做出的工作颁布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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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监督机关为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而支付的行政开支(费用与垫款)规定应缴纳的费用;这笔费用不得超过为一审诉讼程序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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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关于债务人、费用到期与时效、预付费用义务、费用之免除、费用方式之确定和对费用之确定的法律救济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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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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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本法第14条第1款的纠纷,只有经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后,或者未在本法第14条a第2款第1句和第2句规定的期限内终结仲裁程序的,才得通过起诉方式主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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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4条第1款第(1)项a列的诉讼不涉及报酬标准的适用性与合理性的,不适用本条上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纠纷涉及报酬标准的适用性或者合理性的,法院推迟诉讼,以使各方当事人能在仲裁机构申请审理。对报酬标准的适用性或者合理性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自推迟起两个月内未向仲裁机构提出审理申请的,该诉讼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视为接受由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使用关系制定的报酬标准的适用性或者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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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扣押或者假处分的命令不需要先向仲裁机构申请审理。在发布扣押或者假处分命令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26、936条给一方当事人规定了起诉期限的,允许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之约束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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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缔结或者改动共同协议(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合同,和对于第14条第1款第(1)项b列所称纠纷的要求,仅由管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州高级法院作第一审级审理。诉讼程序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州高级法院以公平衡量原则确定共同协议的内容,特别是报酬的方式和标准。法院的确定取代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的确定只有自申请提出之年的1月1日起生效。不服州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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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专门的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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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管理的利用权或者许可权遭受侵害主张要求的诉讼,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或者侵害人的普通法院所在地的法院专门管辖。著作权法第105条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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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款第1句的多起诉讼的侵害人为同一人并属于几家法院管辖的,集体管理组织得向几家法院中的一家主张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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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a 自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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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的付酬义务发生争议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愿望,得进行调解程序以代替向仲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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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人由联邦司法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建议或者请求任命。调解人中立并且独立地行使职权。其报酬和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摊。除非调解协议另有约定,当事人自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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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人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根据合乎义务裁量原则,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同各方当事人商议和澄清事实状况和争议状况,并且谋求各方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根据调解,调解人向各方当事人提供解决争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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