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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34 (e)“日历年”指自1月1日开始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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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36 (f)“电影”指通过以任何方式制作活动形象的过程,即在任何媒介上制作的伴有录音的录像作品;“电影”应被解释为涵盖通过任何类似电影摄制的过程制作的作品,包括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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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38 (ff)“向公众传播”指提供任何作品以使公众直接看到、听到或能以其他方式欣赏,或者以不同于发行该作品复制品的任何展示或传播的方式提供该作品,不论公众中是否有任何成员实际看到、听到或能以其他方式欣赏到以该方式提供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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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40 说明——就本项规定而言,通过卫星或电缆或其他任何同步方式向超过一家住户或超过一处包含任何宾馆或客栈客房的住地进行的传播,应该视为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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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42 (ffa)“作曲者”,就音乐作品而言,指作曲的人,不论其是否将该乐曲以任何书写符号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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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44 (ffb)“计算机”包括任何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电子装置或类似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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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46 (ffc)“计算机程序”指以文字、代码、方案或其他任何方式表达的一套指令,包括可以使计算机履行一项特定任务或获得一项特定结果的机器可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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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48 (ffd)“著作权协会”指根据第33条第(3)款登记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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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50 (g)“发布”,就演讲而言,包括通过任何机械装置或以广播方式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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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52 (h)“戏剧作品”,包括朗诵片段、舞蹈作品或哑剧表演,其舞台布景或演出形式系以书面或除电影以外的其他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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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54 (hh)“复制设备”指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任何作品复制品的机械设备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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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56 (i)“版刻”包括蚀刻、平版印刷、木刻、拓印及其他类似作品,但不包括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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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58 (j)“专有许可”指将作品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授予被许可人或授予被许可人和经其许可的人并同时排除其他任何人(包括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专有被许可人”应相应地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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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60 (k)“政府作品”指由下列机关创作或发表或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或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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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62 (i)政府或其任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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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64 (ii)印度的任何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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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66 (iii)印度的任何法院、裁判庭或其他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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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68 (l)“印度作品”指下列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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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70 (i)其作者是印度公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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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72 (ii)首次在印度出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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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74 (iii)就未发表作品而言,其作者在作品创作期间是印度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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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76 (m)“侵权复制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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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78 (i)就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而言,该作品的不同于电影形式的复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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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80 (ii)就电影而言,该作品的以任何方式制作在任何媒介上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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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782 (iii)就录音而言,以任何方式制作并体现相同录音的其他任何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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