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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音乐作品”指由乐曲组成并涵盖该作品的任何书写符号,但不包括用于随同乐曲来唱、念、演的任何文字或动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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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表演”,就表演者权利而言,指由一个或多个表演者现场进行的任何视觉上或听觉上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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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表演者”包括演员、歌手、乐师、舞蹈家、杂耍艺人、魔术师、耍蛇人、发表演讲的人或进行表演的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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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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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摄影”包括照相平版印刷品和以任何类似摄影术的方法创作的任何作品,但不包括电影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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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底版”包括任何铅版或其他印模、石版、印版、模具、字模、转印装置、底片、复制设备或其他用于或准备用于印刷或制作任何作品复制品的装置,以及任何唱片模版或其他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以声音体现作品的录音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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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规定的”指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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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制作者”,就电影或录音而言,指发起动议并负责制作该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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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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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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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复印”指通过影印或类似方法制作作品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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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录音”指对声音进行可以再现的录制,不论录制在何种媒介上,也不论该声音以何种方式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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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作品”指下列作品中的任何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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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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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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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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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合作作品”指两个或更多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且其中一个作者对该作品的贡献与其他作者的贡献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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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雕塑作品”包括铸件和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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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发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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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法而言,“发表”指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向公众传播的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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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作品不视为发表或公开表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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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侵害著作权以外,作品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表或公开表演,不视为已发表或公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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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作品视为在印度首次出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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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法而言,在印度出版的作品应视为首次在印度出版,即使其已同时在其他某一国家出版,除非该其他国家就该作品规定了较短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果该作品在印度和在另一国家出版的时间相差不超过三十日,或不超过中央政府对任何特定国家确定的时间,该作品应视为在印度和在该其他国家同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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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某些应由著作权委员会决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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