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3865e+09
1702783865
1702783866 (1)为实施本法的规定,应设立一办公室,称为“著作权办公室”。
1702783867
1702783868 (2)著作权办公室由著作权登记官直接领导,著作权登记官的行为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1702783869
1702783870 (3)著作权办公室有自己的印章。
1702783871
1702783872 第10条 著作权登记官和副登记官
1702783873
1702783874 (1)中央政府应任命一名著作权登记官,并且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著作权副登记官。
1702783875
1702783876 (2)著作权副登记官应在著作权登记官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本法规定的、由该登记官随时分配给他的登记官职责;本法中提及著作权登记官时均包括履行此种职责的著作权副登记官。
1702783877
1702783878 第11条 著作权委员会
1702783879
1702783880 (1)本法一经生效,中央政府即应设立一委员会,称为“著作权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不少于2名不多于14名的其他成员组成。
1702783881
1702783882 (2)著作权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应按规定的任期及条件任职。
1702783883
1702783884 (3)著作权委员会主席应由现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曾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或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员担任。
1702783885
1702783886 (4)著作权登记官也是著作权委员会的秘书,并应按照规定履行此种职责。
1702783887
1702783888 第12条 著作权委员会的权力和工作程序
1702783889
1702783890 (1)著作权委员会在符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情况下,应有权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包括确定合议的地点和时间;
1702783891
1702783892 只要在著作权委员会通常听审根据该法向其提起的程序的区域,提起人在提起程序之时实际并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
1702783893
1702783894 说明——在本款规定中,“区域”指《1956年邦重组法》第15条规定的区域。
1702783895
1702783896 (2)著作权委员会可以通过由著作权委员会主席建立、由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合议组行使并履行其权力和职能,每个合议组应有不少于3名的委员会成员;
1702783897
1702783898 但如果主席认为任何重要事项须由较大的合议组审理,他可以将该事项交付一个由5名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特殊合议组处理。
1702783899
1702783900 (3)如果著作权委员会成员之间或其合议组成员之间就任何应由其根据本法作出决定的事项产生不同意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702783901
1702783902 如果没有多数意见,则服从主席的意见。
1702783903
1702783904 (4)主席可以授权任何委员会成员行使第74条授予委员会的任何权力;获得该授权的成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所宣布的任何命令或实施的任何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视为委员会的命令或行为。
1702783905
1702783906 (5)著作权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参与审理就任何涉及其私人利益的事项向委员会提起的程序。
1702783907
1702783908 (6)对于著作权委员会根据本法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受理的任何程序,不得仅以委员会的职位有空缺或者委员会的组成有缺陷为由而提出质疑。
1702783909
1702783910 (7)著作权委员会应被视为《1973年刑事诉讼法》第345条和第346条所称的民事法庭,向委员会提起的所有程序均应视为《印度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28条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1702783911
1702783912
1702783913
1702783914
[ 上一页 ]  [ :1.70278386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