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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电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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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制作该电影的复制品,包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任何影像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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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销售或出租该电影的复制品,或针对此种复制品允诺销售或允诺出租,不论该复制品以前是否已销售或出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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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向公众传播该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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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就录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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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制作体现该录音的其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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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销售或出租该录音的复制品,或针对此种复制品允诺销售或允诺出租,不论该复制品以前是否已销售或出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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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向公众传播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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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本条而言,已销售过一次的复制品应视为已发行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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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关于根据或可以根据《1911年外观设计法》登记的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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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1911年外观设计法》登记的任何外观设计,依照本法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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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根据《1911年外观设计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任何外观设计,一旦由著作权所有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任何人以工业方法对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任何物品进行五十次以上的复制,其著作权即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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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除本法规定以外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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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本法或其他任何现行法律规定以外,任何人对任何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均不享有著作权或任何类似的权利,但是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对限制背信行为的权利或权限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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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著作权的归属和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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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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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作品的作者为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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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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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品的作者根据劳务合同或学徒合同受雇于报纸、杂志或类似期刊的业主,在雇佣期间,为了在报纸、杂志或类似期刊上发表而创作的文学、戏剧或美术作品,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著作权涉及该作品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期刊上发表,或涉及为此种发表而对作品进行复制,该业主即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所有人;但是在其他所有方面,作品的作者为该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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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符合(a)项规定的情况下,经任何人提议而有偿拍摄的照片、绘制的图画或肖像或制作的版刻或电影,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人为其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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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作者根据劳务合同或学徒合同在受雇佣期间创作的作品,如果不适用(a)项和(b)项规定,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雇主为其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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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对于公开发表的演说或讲话,发表该演说或讲话的人为其原始著作权所有人;如果该人代表其他人发表该演说或讲话,则该其他人为其原始著作权所有人;即使发表该演说、讲话的人或被代表发表该演说、讲话的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受雇于安排或被代表发表该演说、讲话的其他任何人,或受雇于该演说、讲话发表的场所归其所有的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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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政府作品而言,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政府为其原始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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