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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者权利的期限为自该表演发生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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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与任何表演有关的表演者权利存续期间,任何人在未经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表演或其实质部分实施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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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制作该表演的录音录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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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复制该表演的录音录像,但该录音录像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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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经表演者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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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目的不同于表演者所同意的目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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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来源于根据第39条规定制作的另一录音录像,但制作目的不同于第39条提到的制作目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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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广播该表演,但该广播节目产生于并非根据第39条制作的录音录像,或系同一广播组织重播先前未侵害表演者权利的广播节目的情况除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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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广播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该表演,但此种向公众传播产生于录音录像或产生于广播节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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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符合第39条规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侵害了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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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旦表演者同意在电影中复制其表演,第(1)、(2)和(3)款的规定即不再适用于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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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不侵害广播节目复制权或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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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不视为侵害广播节目复制权或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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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制作者私人使用,或仅为善意教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制作录音录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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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不违反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为报道时事新闻或出于善意评论、教学或研究的目的,使用表演或广播节目的节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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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必要的改动或变更的其他此种行为,只要不构成第52条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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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A条 其他适用于广播节目复制权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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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9、30、53、55、58、64、65和66条的规定经必要的改动或变更后,如同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一样适用于任何广播节目的广播节目复制权及任何表演的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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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已广播的任何作品或表演享有著作权或表演者权利,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或表演者同意或未经二者同意(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广播组织授予复制该广播节目的许可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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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九章 国际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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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使著作权延及外国作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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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指示本法的全部或任何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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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印度境外任何地域首次出版的作品,而该命令提到这些作品时视为它们在印度境内首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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