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4607e+09
1702784607
1702784608 第47条 著作权登记簿的形式和查阅
1702784609
1702784610 根据本法的规定保存的著作权登记簿及其索引在合理的时间内均应公开,以供查阅,任何人均有权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支付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对该登记簿或索引进行复制或摘录。
1702784611
1702784612 第48条 著作权登记簿可作为其中登录事项属实的表面证据
1702784613
1702784614 著作权登记簿可以作为其中登录事项属实的表面证据,被称系其中登录事项的复印件或摘录的文件,经著作权登记官证明并加盖著作权办公室的印章后,可以在任何法院作为呈堂证据,无需进一步的证明或提供原件。
1702784615
1702784616 第49条 著作权登记簿中登录事项的更正
1702784617
1702784618 著作权登记官可以在规定的情况并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对著作权登记簿作出如下修改或更正——
1702784619
1702784620 (a)更正错误登录的姓名(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或
1702784621
1702784622 (b)更正因偶然疏忽或遗漏而出现的其他错误。
1702784623
1702784624 第50条 著作权委员会对登记簿的纠正
1702784625
1702784626 著作权委员会应著作权登记官或任何受损害人的申请,应命令对著作权登记簿作出如下纠正——
1702784627
1702784628 (a)增补登记簿中遗漏的登录事项;或
1702784629
1702784630 (b)删除登记簿中错误的登录事项;或
1702784631
1702784632 (c)更正或弥补登记簿中的任何错误或不足。
1702784633
1702784634 第50A条 著作权登记簿中登录事项等的公布
1702784635
1702784636 著作权登记官应在《政府公报》上或以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著作权登记簿中的每一登记事项、根据第45条登录的有关任何作品的事项、根据第49条对该登记簿中每一登录事项的更正,以及根据第50条所做的每一纠正。
1702784637
1702784638
1702784639
1702784640
170278464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1]
170278464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章 对著作权的侵害
1702784643
1702784644 第51条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1702784645
1702784646 以下行为视为对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1702784647
1702784648 (a)任何人如果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或著作权登记官根据本法授予的许可,或者违反前述许可的授予条件或主管当局根据本法确定的条件——
1702784649
1702784650 (i)实施本法授予著作权所有人的专有权所控制的任何行为;或
1702784651
1702784652 (ii)为了营利的目的,允许使用任何地点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且此种传播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除非该人不知道且没有理由认为此种向公众传播系对著作权的侵害;或
1702784653
1702784654 (b)任何人实施以下涉及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1702784655
1702784656 (i)为销售、出租而制作,或销售、出租,或通过贸易的方式展示,允诺销售或出租;或
[ 上一页 ]  [ :1.7027846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