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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作或使人制作书面材料,以假充此种登记簿中任何登录事项的复印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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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明知系虚假登录事项或书面材料,仍作为证据提供、出示或使人提供、出示,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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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 对于为欺骗或影响当局或官员而作虚假声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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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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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实施本法规定时,为了欺骗任何当局或官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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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了促成或影响任何当局或官员给予或不给予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则相关的救济或处罚,而故意作出虚假声明或陈述的,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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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A条 违反第52A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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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在违反第52A条的情况下出版录音或录影,应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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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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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任何公司实施本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在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负责该公司商业行为并为此承担责任的每个人及该公司本身均应视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相应受到起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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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任何人能证明其并非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或者其为防止此种犯罪行为的实施已经予以适当的注意,则不得根据本款规定对该人给予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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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管有第(1)款中的规定,但在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系由公司实施的情况下,如果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被证明得到该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同意或默许或由于其疏忽,则此种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也应视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相应受到起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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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本条规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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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指任何法人团体,并且包括商号或其他由个人组成的协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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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董事”系指公司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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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对犯罪行为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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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治安法院或一级地方法院以下的法院无权审理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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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章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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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对治安法官某些命令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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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对根据第64条第(2)款或第66条宣布的命令不服,则可以在自该命令宣布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法院可以指示暂停对该命令的执行,以等候上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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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对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的命令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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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如果对著作权登记官的最终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在自该命令或决定宣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著作权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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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人如果对著作权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除根据第(1)款在上诉中宣布的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在自该命令或决定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只要上诉人在该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实际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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