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5114e+09
1702785114 (cf)权利人批准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的方式,批准对收取的许可费中任何数额进行使用的方式,以及按照第35条第(1)款向权利人提供有关对其权利进行管理的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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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16 (cg)著作权协会依照第36条第(1)款向著作权登记官提交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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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18 (d)确定依照本法应支付版税的方式,以及为保证此种版税的支付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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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20 (da)依照第52条第(1)款(j)项支付版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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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22 (db)著作权协会保存账目和其他有关记录以及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的形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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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24 (e)依照本法保存的著作权登记簿和其中登录事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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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26 (f)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行使民事法庭的权力涉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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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28 (g)依照本法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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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30 (h)关于著作权办公室的业务和本法规定由著作权登记官指导和控制的所有事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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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32 (3)根据本条制定的每项规则均应在制定后尽快在其会期内提交议会两院,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审议,该审议期可以安排在一届会期内,或安排在两届或两届以上的连续会期内;如果在前述会期或连续会期的下一届会期届满之前,两院均同意对该规则作出修改或均认为不应制定该规则,则该规则仅以此种修改形式生效或不发生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此种修改或无效不影响以前根据该规则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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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34 第79条 废止条款、保留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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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36 (1)《1914年印度著作权法》以及由英国议会通过且经《1914年印度著作权法》在适用印度方面修改的《1911年著作权法》特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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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38 (2)如果任何人在本法生效之前已实施某种行为,由此承担了与任何作品的复制或表演相关的费用或债务,且复制或表演采用了当时尚属合法的方式,或以复制或表演在本法生效之前尚属合法为目的或目标,则本条中任何规定均不减少或损害由在该日期已存在并可估价的此种行为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本法有权限制此种复制或表演的人同意支付由著作权委员会确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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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40 (3)在本法生效之前依照由第(1)款废止的任何法律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不享有本法规定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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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42 (4)如果任何作品在本法生效之前享有著作权,则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该著作权包含的权利应系第14条就该作品所属类别的作品规定的权利。如果第14条授予了任何新权利,则此种新权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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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44 (a)在该作品的著作权于本法生效之前全部转让的情况下,系权利受让人或其权益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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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46 (b)在其他情况下,系根据由第(1)款废止的法律曾取得该作品原始著作权的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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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48 (5)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果在本法生效之前享有任何作品的著作权或该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或该权利中的任何利益,则应在本法生效之前可以对此种权利或利益享有保护的期限内,继续享有此种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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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0 (6)在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当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则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将其列为此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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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2 (7)除本条另有规定以外,就废止法律的效力而言,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影响《1897年共同条款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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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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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9 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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