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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任何作品在本法生效之前享有著作权,则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该著作权包含的权利应系第14条就该作品所属类别的作品规定的权利。如果第14条授予了任何新权利,则此种新权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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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该作品的著作权于本法生效之前全部转让的情况下,系权利受让人或其权益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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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其他情况下,系根据由第(1)款废止的法律曾取得该作品原始著作权的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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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果在本法生效之前享有任何作品的著作权或该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或该权利中的任何利益,则应在本法生效之前可以对此种权利或利益享有保护的期限内,继续享有此种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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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当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则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将其列为此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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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本条另有规定以外,就废止法律的效力而言,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影响《1897年共同条款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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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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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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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著作权法有一个很长的名称,即《著作权及与其行使相关的其他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意大利著作权法》)。该法颁布于1941年4月22日。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将有关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纳入其中,并且更加突出强调了作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此后,《意大利著作权法》先后通过立法令、共和国总统令、内阁总理令等方式被十数次的修订,仅在1970年至2005年期间,《意大利著作权法》就先后增加了2编、6章、5节的内容,至少有60个条款成为该法的新增内容。与此同时,有50余个条款和4节的题目被修改,并有13个条款全部或者部分地被废除。总之,在最近的40年时间内,《意大利著作权法》的内容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可以说,《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充分彰示出该法紧随其国内和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与需要而变化的轨迹,亦表现出立法者对作者权利与社会其他主体利益之间实施公正保护的观念日渐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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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意大利著作权法》共有8编(著作权的一般规定;与著作权行使相关权利的规定;有关作品登记和交存、作品使用权转让和权利的司法保护的通则;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组织;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等),另有2个附加编(有关数据库创建者权利与用户权利及义务的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信息),共计206个条款。本译文所依据的意大利原文是2008年1月28日颁布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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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意大利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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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的范围较为宽泛。《意大利著作权法》不仅将以任何形式加以体现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确认为作品,而且根据1978年6月20日第399号法律批准实施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计算机软件和在选择或者编排材料方面具有作者智力创造的数据库也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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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国家、省、城市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根据《意大利著作权法》的规定,由国家、省、城市承担经费并以其名义发表的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国家、省、市镇所有。至于非营利的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如果将其文集和出版物汇集出版的,这些机构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这些机构与作者之间没有相反的约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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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表行为给予了限制性解释。虽然《意大利著作权法》将公开演奏、表演、朗诵等方式确认为将作品发表的部分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在公认的家庭、学会、学校或者慈善机构的范围内非营利性地表演、演奏或者朗诵作品的,不视为作品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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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列举式明确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通过列举式明确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作品进行经济性使用的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改作权、公开演奏或表演或朗诵权、有线或者无线传播权、发行权、翻译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改作等一切形式的演绎权、出租权、出借权等。由于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比较多,故而该法律特别强调各项经济性对作品的使用权相互独立,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且这些权利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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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作者人格权突出强调。《意大利著作权法》突出强调作者的人格权受到保护,无论是作者本人行使对作品的经济性使用权还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作者均依然享有禁止曲解、割裂、改动作品及其他有损作者尊严或声誉的毁损作品行为的权利,同时强调作者人格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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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作者就建筑作品行使权利给予必要限制。该限制表现为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其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作者知道并且接受他人对其建筑作品进行修改,就不得要求取消对其作品的修改,同时,作者亦不得阻止他人对已完成的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当然,如果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建筑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上述修改应当委托作者本人进行。上述规定体现出意大利对建筑作品的十分关注的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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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作品经济性使用权的保护期为70年。在对作者的财产权利施加保护的期间上,《意大利著作权法》采取了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的保护期标准,这使得意大利成为全球范围内对作者财产权利保护期最长的国家之一。这与源于罗马社会的重视艺术创造的意大利文化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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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针对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易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了如下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1)使用涉及隐私权内容的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凡有机密性质或者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诸于众。(2)许可人的顺序。首先应当获得作者或者收信人的许可;如果作者或者收信人死亡的,应当经其配偶或者子女的许可;如无配偶及子女的,应当经其父母的许可;如无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当经其兄弟姐妹的许可;如无兄弟姐妹,应当经其第四亲等的尊亲或卑亲的许可。如果许可人为两人以上且发生争执时,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是为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或者为了维护有关个人或者家庭尊严、声誉而需要得知涉及隐私权作品的内容时,不必经上述人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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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著作权行使与肖像权保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针对著作权行使与肖像权保护易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了如下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1)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但是,肖像人死亡后,其享有同意权的亲属表示同意的除外。(2)如果肖像人是知名人士或者在政府部门供职者,因司法或治安的需要,或者因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理由,或者是因与公众利益或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实、事件或庆典有关活动的需要,可以直接复制肖像而不必经肖像人的许可。但是,“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尊严时,肖像不得展览或出售”是一个不能突破的基本规则底线。(3)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不经摄影者同意,委托他人摄制的肖像可以由肖像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进行发表、复制或者同意他人复制,但是,对复制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应当向摄影者支付合理的报酬。摄影作品原件上载有摄影者姓名的,展览、复制、发行时也应当同样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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