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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第2附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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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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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是指根据电信立法的规定,任何以一定波段将信号直接传输给公众接收点或者以向公众接收点传输的同等条件向独立的私人接收点进行传输的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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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这是在国家领土范围内运作的无线电广播机构进行控制并承担责任的行为,即把承载节目的信号以不间断的波段发射给卫星然后反射回地面,最终实现被公众接收的目的。当承载节目的信号是以电码形式呈现时,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以该无线电广播机构或者许可第三人将其传输的解码方式交由公众自由获取。当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发生在非欧盟成员国而且该国不存在向公众传播系统的同等保护时,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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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承载节目的信号是由位于意大利境内的站点传输到卫星上的,则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视为发生在意大利。本法规定的与卫星无线电广播相关的权利由发射站的经营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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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信号是由非欧盟成员国境内的站点传输而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由意大利境内无线电广播机构加载的,只要该无线电广播机构在意大利境内有其主要营业场所,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视为发生在意大利境内。本法规定的与卫星无线电广播相关的权利,由无线电广播机构的经营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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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线转播:通过电缆或者高频再传播系统,将来源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广播或者电视向公众实施实时地完整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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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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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性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义将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投入市场,或者交由公众自由获取,还包括以发行为目的将在非欧盟成员国境内制作的复制件引入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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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欧盟境内的首次销售或者财产所有权的初次转移行为不是由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他人实施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发行权在欧盟境内并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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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将作品交由公众自由获取的情形,即任何人可以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包括权利人同意公众对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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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宣传、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权利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免费提供其作品的复制件并不构成排他性发行权的行使,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关于权利穷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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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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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翻译权是指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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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演绎权包括本法第4条规定的对作品改编、改作的一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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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将其作品汇集出版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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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修改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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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第2附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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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性出租权是指为了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者商业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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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他性出借权是指为了不同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由对公众开放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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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享有许可第三人出租或者出借的排他性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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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权利和资格并不随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的销售或者发行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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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影、视听或者动画作品的出租权转让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作者依然有权利从制作者对第三人的出租中获取公平的报酬。任何相反约定无效。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业协会之间没有协议的,该报酬依据1945年7月20日第440号意大利国王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第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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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第1款至第4款不适用于建筑方案或者图纸和实用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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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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