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5464e+09
1702785464 集合作品中属于各作者的经济使用权期限以该作者的终身为限。无论作品发表的方式,集合作品的整体的经济使用权期限均为首次发表之日起的70年。[22]但是,期刊、报纸和其他期刊作品适用于本法第30条的规定。
1702785465
1702785466 第27条
1702785467
1702785468 在本法第8条规定之外以匿名或者笔名发表的作品的经济使用权期限,无论作品发表的形式,均为首次发表之日起的70年。[23]
1702785469
1702785470 在前款所述期限届满之前,作者本人或者本法第23条规定的主体或者作者授权之人依本法第28条规定的方式披露了作者身份的,作品的经济使用权期限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计算。
1702785471
1702785472 第27条第2附条
1702785473
1702785474 (被废除)
1702785475
1702785476 第28条
1702785477
1702785478 作者为获得正常的排他性经济使用权期间而披露身份的,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内阁总理府[24]下属的文学科学艺术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备案。
1702785479
1702785480 作者披露身份的备案应当以实施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公示,并自备案之日起对在作品匿名或者署笔名的情况下取得权利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1702785481
1702785482 第29条
1702785483
1702785484 依本法第11条规定属于国家、法西斯党[25]、省、城市、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或者非营利私法团体的排他性经济使用权的期限,无论作品的发表形式,均为首次发表之日起20年。学术团体或者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发表的通讯和备忘录,其排他性经济使用权期限减为2年。该期限届满后,作者本人有权自由支配其文稿。
1702785485
1702785486 第30条
1702785487
1702785488 分部或者分册陆续发表的作品,其经济使用权期限自各部分或者各册发表之年起单独计算。作者对作品的各部分或者各册分别享有收益。
1702785489
1702785490 期刊或者报纸等定期出版的集合作品,经济使用权期限同样自各部分或者各期出版之年的年底起算。
1702785491
1702785492 第31条[26]
1702785493
1702785494 本法第85条第3附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作者死亡后首次发表的作品,其排他性经济使用权期限为70年,自作者死亡之时起算。
1702785495
1702785496 第32条[27]
1702785497
1702785498 在适用本法第44条规定的同时,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经济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自下列人员中最后死亡者死亡之时起算:艺术导演、包括专门为该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进行编剧、作曲之人在内的作者。
1702785499
1702785500 第32条第2附条[28]
1702785501
1702785502 摄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70年的年底。
1702785503
1702785504 第32条第3附条
1702785505
1702785506 本节规定的各种情形的经济使用权的期限,自作者死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件发生之年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702785507
1702785508 第四章 对部分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的特别规定
1702785509
1702785510 第一节 音乐剧、歌曲、舞蹈和哑剧
1702785511
1702785512 第33条
1702785513
[ 上一页 ]  [ :1.70278546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