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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50 本条所述作品亦适用于本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但是,与本条前款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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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52 第二节 集合作品,期刊和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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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54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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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56 无相反约定且不侵害本法第7条所涉权利之行使的,集合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归属于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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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58 在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适用下述各条款规定的情况下,集合作品中各创作部分的作者保留单独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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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0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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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2 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非编辑人员向报刊社投稿后,在1个月内未接到采用通知的,或者自接到采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见刊载的,作者可以自由支配其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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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4 报刊编辑人员提供给本社的稿件,社长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刊载。但是,自稿件交付起满6个月未见发表的,作者有权将投给报纸的文章用于编书或者单独出版,作者亦有权将投给期刊的稿件向其他期刊进行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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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6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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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8 如无相反约定,集合作品的各撰稿人有权要求以习惯方式在该集合作品上署名,但是,报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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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0 如无相反约定,报社编辑人员不享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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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2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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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4 如无相反约定,报社社长可以依其报纸的性质和宗旨对投稿作必要修改,但是,该修改不影响本法第20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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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6 作者愿意匿名刊载的文章,报社社长有权对文章进行部分删节和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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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8 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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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0 集合作品中的文章或者其他作品的作者有权将其作品单独出版或者用于编书,但是,应当指明集合作品的名称和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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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2 如无相反约定,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上的文章交给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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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4 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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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6 出版者或者报刊社社长对作者自投的稿件没有保存或者归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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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8 第三节 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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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0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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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2 原著作者、编剧者、作曲者和艺术导演被看做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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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4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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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6 在下述各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归组织电影作品制作的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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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8 在影片中指明的制片人是电影作品的制片人。电影作品依本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进行登记的,根据本条规定将优先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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