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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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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乐队和军乐队可以非营利地公开演奏乐谱或者音乐作品中的部分乐章,无须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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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2附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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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复制和传播行为直接与复制者的身体缺陷有关、无商业特征而且是在其身体缺陷需要的范围内,身体有缺陷者为了个人使用目的,可以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和资料,或者将受保护的作品和资料用于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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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与劳工和社会政治部部长协商并且听取本法第190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建议后,文化遗产部部长应当颁布部长令,确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身体有缺陷者的类别、受益人的标准,并且在必要时确定受益人复制和使用上述作品与资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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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3附条[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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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个人研究或者学习的目的,无需通过转让或者得到许可,自然人可以从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和档案馆获取其馆藏作品或者其他资料。[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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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4附条[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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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内部使用的目的,公立医院以及预防和惩戒机构可以复制广播电台播放的节目,但是应当支付给权利人公平的报酬。该报酬由文化遗产部部长听取本法第190条规定的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部长令确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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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5附条[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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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公共安全、或者为了保障行政、议会或者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应相关部门的请求,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添加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应当解除技术措施,以便允许他人利用被保护的作品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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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受益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受保护的作品或者资料的复制件时,在本法第55条、第68条第1款和第2款、第69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第71条第2附条和第71条第4附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受益人的明确要求,权利人应当采取包括与受益人团体缔结协议的适当方式,允许实现上述条款规定的权利例外;如果双方约定报酬的,受益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公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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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任何人均可在其选择的地点或者时间获得作品或者资料的,则权利人无需履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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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人团体和代表以及本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例外的受益人团体,可以针对上述例外的实施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本法第190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请,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根据本法第194条第2附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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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本条的规定不应当给公共财政带来新的或者较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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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为个人使用进行私人复制[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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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6附条[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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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以个人使用且无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和营利目的、遵循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技术措施时,自然人可以在任何载体上复制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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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1款规定的复制不得由第三人行使。为自然人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录音录像制品提供服务的,适用于本法第13条、第72条、第78条第2附条、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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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作品受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技术措施保护时,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获得作品时,任何人均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由支配的受保护的作品或者资料,不适用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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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论是否运用了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技术措施,只要复制不与作品或者其他资料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或者不正当地造成权利人的损害,权利人应当允许合法持有或者合法获得受保护作品或者资料复制件的自然人,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进行私人复制,但是,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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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7附条[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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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录像制品的作者和制作者、视听作品的原始制作者、录像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以及上述人员的权利继受人有权根据本法第71条第6附条的规定,因私人复制录音录像制品而获得报酬。对利用数字或者类似方法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其报酬依据相关仪器的终端销售价格来确定;对利用多功能仪器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其报酬依据类似于该多功能仪器录制部分组建的其他仪器的价格来计算,当上述计算方式无法实现时,上述报酬为固定数额。以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数字或者类似存储介质录制音频和视频的,其报酬为该介质存储数量相对应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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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听取本法第190条规定的委员会、本条第1款规定的仪器与载体生产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文化遗产部部长应当通过部长令确定报酬。在确定报酬时,应当考虑是否添加了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技术措施以及数字复制件对类似复制件的不同影响。[69]上述部长令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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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意大利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本条第1款规定的仪器或者载体的,应当支付报酬。上述主体应当每3个月向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提交一份声明,其内容包括销售情况与应当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相应报酬的,录制仪器或者载体的经销商负有支付报酬的连带责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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